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法規: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三章 營運及管理 第19條 船務代理業代理之委託人如與其他業者合作營運,應檢具合作營運契約或當事人聯銜之證明文件,及有關船舶國籍證書影本,報請航政機關審核登記後,始得攬貨並簽發載明合作營運船舶名稱之載貨證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