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法規: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二章 籌設許可與登記 第16條 船務代理業代理之委託人經營固定航線或增加行駛固定航線,應檢附運價表及最近一個月以上之船期表,申請航政機關辦理登記。船務代理業代理之委託人經營非固定航線業務,非經申請航政機關核准,不得攬運中華民國出口一般雜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