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15條 法規: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二章 籌設許可與登記 第15條 船務代理業受委託申辦代理業務登記時,應檢具營運人責任保險證明文件。船務代理業受委託簽發客票或載貨證券者,應檢送客票樣本及旅客人身傷害保險證明文件或載貨證券樣本,其客票或載貨證券,應於明顯處載明委託人名稱全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