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船員應依本辦法在上船服務前接受體格檢查,在上船服務後接受定期健康檢查。雇用人不得僱用未檢具依本辦法所定體格(健康)檢查證明書(如附表)證明其體格適於船上工作之船員。船員體格檢查發現其體格不適於從事船上工作時,不得僱用。船員經健康檢查發現其健康非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雇用人得予資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