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應依本辦法在上船服務前接受體格檢查,在上船服務後接受定期健康檢查。
雇用人不得僱用未檢具依本辦法所定體格(健康)檢查證明書(如附表)證明其體格適於船上工作之船員。
船員體格檢查發現其體格不適於從事船上工作時,不得僱用。
船員經健康檢查發現其健康非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雇用人得予資遣。
船員體格健康檢查及醫療機構指定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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