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第53條 法規: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53條 船員適任證書字跡或照片污損模糊無法辨識或遺失者,應向航政機關申請補發。前項補發之適任證書效期至原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日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