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第4條 法規: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4條 一等航行員指在下列船舶服務之艙面部門甲級船員:一、在總噸位三千以上航行於國際航線之船舶。二、在總噸位一萬以上航行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下簡稱兩岸)直航之船舶。三、在總噸位一萬以上航行於國內航線之船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