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第37條 法規: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37條 實作經評估為不適任者,得於三年內申請併同後續開辦之適任性評估班次,重行評估原不適任項目,逾期未經重行評估認可者,所有項目應申請重行評估。筆試測驗不及格之科目得於三年內申請重行測驗,併同後續開辦之適任性評估班次,重行測驗原不及格科目,逾期未經重行測驗合格者,所有科目應申請重行測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