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第24條 法規: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24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所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各該類別測驗。就讀中華民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海事校院之外國人,得依前項規定參加測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