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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船員參加養成訓練之訓練成績,應經航政機關審查合格後,由國內船員訓練機構發給合格結業證明文件。
船員參加專業訓練之訓練成績,應經航政機關審查合格後發給合格證書。
船員參加外國船員訓練機構辦理之專業訓練,得檢附結訓證明相關文件送航政機關審查,經審查合格後發給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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