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第21條 法規: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21條 船員參加各職級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於報到參訓後因自身事由,未能於規定期間完成當梯次訓練及評估者,其後再參加同類別之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之費用,由該參訓人員自行負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