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第20條 法規: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20條 養成訓練及補強訓練所需經費,應由參訓學員或雇用人以自費方式參加。專業訓練、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所需經費,除由航政機關編列之年度預算支應外,得由船員或雇用人基於自身或業務需要,自費參加訓練。但外國人應自費參加訓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