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法規:船員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相關法規 船員法母法 第12條 雇用人應於船員死亡或失蹤滿二個月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之遺屬受領順位,結清其死亡補償及應領薪津,給付其遺屬,但因船員遺屬之事由,不能於三十日內給付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