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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員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雇用人應於船員死亡或失蹤滿二個月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之遺屬受領順位,結清其死亡補償及應領薪津,給付其遺屬,但因船員遺屬之事由,不能於三十日內給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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