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 第9條 法規:船員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相關法規 船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船員之資格、執業與培訓 第9條 主管機關為培育船員,應商請教育部設置或調整海事校院及其有關系科。航政機關應協助安排海事校院學生上船實習,船舶所有權人及其他有權僱用船員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