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 第50條 法規:船員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相關法規 船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勞動條件與福利 第50條 第四十一條醫療費用、第四十四條失能補償、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死亡補償及第四十八條喪葬費,其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前項請求權不因船員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抵充、扣押或擔保。雇用人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給與船員遺屬之死亡補償及喪葬費,死亡補償應自請領之日起算十五日內,喪葬費應自請領之日起算三日內給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