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7條雇用人應訂定船員工作守則,報請航政機關備查。船員應遵守雇用人在其業務監督範圍內所為之指示。
- 第18條上級船員就其監督範圍內所發命令,下級船員有服從之義務。但有意見時,得陳述之。船員非經許可,不得擅自離船。
- 第19條船舶沈沒、失蹤或完全失去安全航行能力者,僱傭契約即告終止。但船員生還者,不在此限。船員因施救船舶、人命或貨物之緊急措施必…
- 第20條船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用人得終止僱傭契約:一、訂立僱傭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用人誤信而有損害之虞。二、對於雇用人…
- 第21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船員得終止僱傭契約:一、船舶喪失國籍。二、訂定僱傭契約時,雇用人為虛偽意思表示,使船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 第22條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用人不得預告終止僱傭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
- 第24條僱傭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繼續履行原約或定期僱傭契約屆滿後,未滿三個月又另訂定新約時,船員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船員工作…
- 第25條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應向航政機關申請,經審核許可,始得僱用;其申請資格與程序、許可條件、廢止、職責、僱用、僱傭管…
- 第25-1條雇用人僱用外國籍船員,應向航政機關申請許可,始得僱用;其申請資格與程序、許可條件、廢止、職責、僱用、僱傭管理、受僱人數比…
- 第25-2條甲級船員、乙級船員、實習生、見習生及外國籍實習生上船服務,應向航政機關申請許可;其申請資格與程序、許可之廢止、僱用、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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