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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員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船舶沈沒、失蹤或完全失去安全航行能力者,僱傭契約即告終止。
但船員生還者,不在此限。
船員因施救船舶、人命或貨物之緊急措施必須工作者,其工作期間僱傭契約繼續有效。
第一項船員生還者,雇用人已無他船或職位可供船員繼續工作時,得終止僱傭契約並依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發給資遣費。
船舶於二個月內無存在消息者,以失蹤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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