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法 第10條 法規:船員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相關法規 船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船員之資格、執業與培訓 第10條 航政機關為培養海運技術人才,提高船員工作技能,促進國民就業,應設立船員職業訓練中心或輔導設立相關專業機構,並得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辦理船員之職前及在職進修之訓練。前項訓練所需經費,除由航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外,得由船員或雇用人支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