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於政府機關在兼具執行公務船舶上服務之船員,其所屬機關應依航行船舶船員最低配置標準之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表分班配置,統一調度輪班,並將實際配置情況造冊,航政機關得隨時抽查。
前項分班配置船員之海勤資歷,每班以三分之二日計算之。
船員於不同類型船舶之海勤資歷,應分別計算。
第一項船員屬高資低用者,其海勤資歷,按其依航行船舶船員最低配置標準實際配置之職務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