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5條船長及甲級船員應指導並協助實習生研習各級船員職位之工作。實習生之工作及生活起居,由大副、大管輪管理並考核之。
- 第76條船員在船服務,船長由雇用人考核,海員由船長考核並報告雇用人。
- 第77條船上應備船員名冊,記載全船船員之職務、姓名、出生年月日、上船日期、護照號碼及其有效期間等事項,由船長簽章並負責保管。船員…
- 第78條航政機關或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於船舶發生事故或其他情事認為必要時,得諮詢相關船員協助調…
- 第79條乙級船員依下列規定取得當值資格:一、艙面部門:水手或其他艙面部門之海員,須具備於國內航線至少一年或於國際航線至少二個月之…
- 第80條乙級船員晉升資格,規定如下:一、水手長、副水手長,由雇用人於船上具備幹練水手或舵工資格之海員中選任之。二、甲板助理員,由…
- 第81-1條事務部門之餐勤長、大廚、二廚、廚工應年滿十八歲以上,參加國內船員訓練機構辦理之餐勤人員基本知能訓練,並經結訓合格,領有證…
- 第82條通用部門之乙級船員晉升資格規定如下:一、幹練水手、舵工或機匠申請調任通用部門職務者,應先擔任副通用員,並具備六個月之海勤…
- 第83條公務船舶之船員,其服務經歷證明書之簽證應由所任職機關開具服務經歷證明,送交航政機關審核,並按其服務年資乘以三分之二計算海…
- 第83-1條受僱於政府機關在兼具執行公務船舶上服務之船員,其所屬機關應依航行船舶船員最低配置標準之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表分班配置,統一調…
- 第83-2條雇用人應為受其僱用船員服務之船舶,建立職業安全、健康保護及防止事故管理制度或計畫。前項制度或計畫應明定下列事項:一、職業…
- 第83-3條從事二○○六年海事勞工公約船舶檢查之人員,應具備上開公約檢查知識及技能,並取得符合公約檢查員資格之證書。前項檢查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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