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級船員晉升資格,規定如下:
一、水手長、副水手長,由雇用人於船上具備幹練水手或舵工資格之海員中選任之。
二、甲板助理員,由雇用人於船上具備幹練水手或舵工資歷一年以上,並領有甲板助理員適任證書之海員中選任之。
三、機匠長、副機匠長、銅匠、電匠、電技匠、冷氣匠或泵匠,由雇用人於船上具備機匠資格之海員選任之。
四、輪機助理員,由雇用人於船上具備機匠資歷一年以上,並領有輪機助理員適任證書之海員中選任之。
船員服務規則 第80條
第80條
第8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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