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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員服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51條

電信人員秉承船長之命負責一切通信聯絡事宜。
船舶未配置專任電信人員時,得依規定由艙面部門甲級船員領有通用值機員適任證書者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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