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條電信部門主管事項如下:一、電信設備之運用及維護事項。二、協助電子助航設備維護事項。三、無線電通信事項。四、氣象報告收發事項。五、電信部門物料之申請、整理保管及節用事項。六、電信部門各項日誌之記錄及報告事項。七、電信部門人員之管理、考核及訓練事項。八、無線電設備、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之值守、操作及管理事項。九、電臺證照之保管及申換事項。十、其他有關電信部門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