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部門主管事項如下:
一、電信設備之運用及維護事項。
二、協助電子助航設備維護事項。
三、無線電通信事項。
四、氣象報告收發事項。
五、電信部門物料之申請、整理保管及節用事項。
六、電信部門各項日誌之記錄及報告事項。
七、電信部門人員之管理、考核及訓練事項。
八、無線電設備、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之值守、操作及管理事項。
九、電臺證照之保管及申換事項。
十、其他有關電信部門事項。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9條電信部門海員指下列各級人員;一、無線電子員、通用值機員、限用值機員。二、其他屬於電信部門之海員。
- 第51條電信人員秉承船長之命負責一切通信聯絡事宜。船舶未配置專任電信人員時,得依規定由艙面部門甲級船員領有通用值機員適任證書者兼…
- 第52條電信人員使用船舶電臺處理電信之順序如下:一、遇險通信。二、緊急通信。三、安全通信。四、有關無線電導航定位之通信。五、有關…
- 第53條在航行區域內,船舶電臺抄收之遇險、緊急、航行安全電信、氣象報告及對船員之通告等,電信人員應迅即抄送船長核閱;遇氣候特殊變…
- 第54條船舶經氣象機構指定辦理測候事項,電信人員應於航行中按時將艙面供給之氣象資料報告指定之電臺,或收轉氣象機構。
- 第55條船舶電臺互相通信時,應避免干擾臨近海岸電臺之工作,如海岸電臺要求停止通信時,應立即停止或更換頻率。
- 第56條電信人員交卸本職時,應將經管機器、屬具、物料、表冊、密碼本及其他文件按冊點交,並會同簽報船長。
- 第57條電信人員應遵守事項,本規則未規定者,依有關國際及本國電信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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