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副應於航泊時當值及秉承上級主管之命執行工作,其職責如下:
一、保管、校驗船上航海設備與儀器及保管、修正海圖與航海有關之書冊、圖表。
二、船舶進出港或錨泊時,應於船長指定之工作崗位值勤,遵照船長命令,指揮海員執行其職務。
三、船舶停泊時,遵照船長命令當值;船舶裝卸貨物時,監督裝卸作業。
四、保管並記錄航海摘要日誌、磁羅經自差簿、航海儀器紀錄簿及填寫正午報告表。
五、負責郵件之裝卸及保管,備置郵件簿登記收受與遞交之日期、件數。
六、負責駕駛臺內外及駕駛臺甲板上各項設備、屬具之清潔與保養。
七、保管船上藥品與醫療設備。
八、協助大副辦理船舶進出港手續及一般行政事務。
九、船舶開航前,會同輪機人員試車、車鐘、號笛,並將船舶吃水及燃油、淡水儲量報告船長。
十、保管並檢查救生、滅火及艙面通信設備。
十一、負責接送引水人,並檢查繩梯及舷梯之安全。
十二、其他依國際公約、法規、雇用人規定應由船副負責及上級交辦之事項。
船舶配置兩名以上之船副者,其各人職責由雇用人參照前項規定之。
船舶未配置船副時,其由船副辦理之事項,由船長指定人員辦理之。
本章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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