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副應於航泊時當值及秉承船長之命,負全船行政責任,督率艙面部門、事務部門各級海員執行工作,其職責如下:
一、考核艙面部門、事務部門各級海員之工作與行為。
二、查核各項物料及艙面設備屬具供應保養情形,並負責請領及監督使用。
三、指導求生、滅火及其他各種演習,並負責有關設備之維護。
四、記錄並保管航海日誌、設備目錄、屬具目錄、裝卸貨物有關文件及其他應由大副保管紀錄之文書。
五、船舶進出港及錨泊時,應於船首或指定部位值勤,遵照船長命令,指揮海員執行其職務。
六、船舶到港後,負責處理船上對外公務,並負責督導裝卸作業。
危險品或特種貨物裝卸時,應親自指揮,注意安全法令之規定。
七、船舶出航前,應查點各級海員,並會同各部門主管查察有無私載旅客或貨物。
八、注意維護及定期檢查起居艙室衛生環境,並作成紀錄;負責船員或旅客傷病之處置。
九、船舶接受各項檢查時,率同有關人員準備各項文書並按規定辦理。
十、安排船體及艙面設備之檢修、維護及保養,督導艙面部門及事務部門之清潔並分派海員工作。
十一、經常性檢查下列事項,並作成紀錄:
(一)食品與飲用水之供應。
(二)用於儲存、處理食物及飲用水之場所與設備。
(三)用於準備、供應餐食之廚房或其他有關設備。
十二、訓練、指揮及考核航海實習生。
十三、其他依國際公約、法規、雇用人規定應由大副負責及船長交辦之事項。
大副交卸本職時,應將本船作業狀況及航行慣性詳告繼任者,經管文書、圖冊及公物應按冊點交,並會同簽報船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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