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規則依船舶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液化氣體船不論其噸位,凡從事載運在攝氏溫度三十七點八度時揮發氣體絕對壓力超過二點八巴之散裝液化氣體及附表十四所列之貨品者…
-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一、船長(L):指自龍骨板上緣起垂直向上量至最小模深百分之八十五處水線總長百分之九十六;或在該水…
- 第4條(刪除)
- 第5條遇有本規則規定之特定裝具、材料、設備、器具、裝備之項目或型式應予裝配或攜備於船上,或應為特別規定者,得由船舶所有人檢具經…
- 第6條(刪除)
-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液化氣體船應符合下列條件: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前建造或自國外輸入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後…
- 第8條液化氣體船在完成任何檢查後,其設備之狀況應保持符合本規則之規定,在該檢查範圍內之結構、設備、佈置與材料,除依原定規格予以…
- 第9條當船舶發生意外事故或發現缺陷,可能影響船舶之安全、效能、安全設備或其他設備之完整性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立即向航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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