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遇有本規則規定之特定裝具、材料、設備、器具、裝備之項目或型式應予裝配或攜備於船上,或應為特別規定者,得由船舶所有人檢具經驗船機構審核認可之圖說文件申請航政機關組成專案小組審議准許後,以具有等效者替代。總噸位未滿一百五十者,前項圖說文件得由造船技師簽證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