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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45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船長在五十公尺以上之船舶,在北大西洋上以相當於10的-8次方概率標準運動時,第三十三條第六款之加速分量得以左列公式為準:一、重向加速度二、橫向加速度三、縱向加速度式中:LO:為在認可標準中用以決定結構尺度之船長,其單位為公尺。
CB:為方塊係數。
B:為船舶最大模寬,其單位為公尺。
X:為由舯至裝貨艙櫃重心之縱向距離,其單位為公尺;X在舯以前為正值,在舯以後為負值。
Z:為由船舶實際水線至裝貨艙櫃重心之垂向距離,其單位為公尺;Z在水線以上為正值,在水線以下為負值。
ao:等於V:為營運航速,其單位為節。
K:通常等於一,對於特殊之裝載情況與船型,其K值依左式決定之:GM:為定傾中心高,其單位為公尺。
ax、ay及az為在相關方向之最大無因次加速度(即相對於重力加速度),為便於計算得認係分別作用者。
az不包括靜重之分量,ay包括因橫搖所生在橫向靜重之分量,ax包括因縱搖所生在縱向靜重之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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