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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船管理規則
第43條
高速船管理規則 第43條
法規:
高速船管理規則
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八章 附則
第43條
本規則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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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條
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補發或換發高速船航行許可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新臺幣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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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41條
申請高速船檢查發證者,準用船舶檢查規則第六十一條附件四動力船舶檢查費率表及第六十二條規定繳納檢查費。
第42條
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補發或換發高速船航行許可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新臺幣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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