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船管理規則 第八章 附則

條文:
第41~43條(共 3 條)
申請高速船檢查發證者,準用船舶檢查規則第六十一條附件四動力船舶檢查費率表及第六十二條規定繳納檢查費。
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補發或換發高速船航行許可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新臺幣五百元。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