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路標識條例 第5條 法規:航路標識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5條 航路標識設置或維護管理機關(構)於辦理航路標識設置、維護、管理、變更或移除作業時,應通知航政機關。航政機關受前項通知後,應發布航船布告,周知往來船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