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業法 第47條 法規:航業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四章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之管理 第47條 第七條第三項、第八條、第九條及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於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及外國籍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準用之。第二十八條有關依法設立分公司始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與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於外國籍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