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業法 第33條 法規:航業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二章 船舶運送業之管理 › 第二節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 第33條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經營業務者,其籌設申請、許可證之核發與換發、變更登記之管理、營運資金、證照費收取或委託船務代理業攬運客貨等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