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業法 第17條 法規:航業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二章 船舶運送業之管理 › 第一節 船舶運送業 第17條 為發展國家整體經濟,有關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由主管機關認可之專責機構規劃推薦適宜之船舶運送業,以合理價格及符合公開公平競爭原則,提供海運服務相關事宜。前項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之品名、適用之採購條件與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專責機構之認可、推薦之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