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編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法規:航空器編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6條 受運用單位應依所使用航空器型別及可配置之操作人員,予以適當編組,並於每年一月十三日及七月十三日前將航空器、維修廠及操作人員之調查資料,送請航空器編管執行機關備查。航空器編管執行機關應編管前項調查資料並每半年陳報民用航空器編管主管機關,由其彙送軍事運用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