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編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法規:航空器編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航空器編管業務:指對航空器、維修廠及操作人員之數量定期實施調查、統計及異動校正。二、受運用單位:(一)民用部分:指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站地勤業、維修廠、自用航空器所有人、遙控無人機之法人所有人。(二)公務部分:指公務航空器所屬機關。 本條定義的名詞 航空器編管業務 受運用單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