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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交通部
航政目
航空器編管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航空器編管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法規:
航空器編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10條
本辦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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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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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依本辦法編管之航空器、維修廠及操作人員之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事項,依本法及相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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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為配合建立全民防衛動員體系,因應動員準備階段及動員實施階段任務需要,相關航空器、維修廠及操作人員應依本辦法為編管及運用。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航空器編管業務:指對航空器、維修廠及操作人員之數量定期實施調查、統計及異動校正。二、受運用單位:…
第4條
適用本辦法之航空器、維修廠及操作人員如下:一、民用部分:(一)航空器:1.領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發給中華…
第5條
航空器編管及運用權責區分如下:一、民用部分:(一)航空器編管主管機關:交通部,負有綜合策劃、指揮監督及審核運用機關申請計…
第6條
受運用單位應依所使用航空器型別及可配置之操作人員,予以適當編組,並於每年一月十三日及七月十三日前將航空器、維修廠及操作人…
第7條
軍事或行政運用機關於運用航空器、維修廠及操作人員時,應載明運用之目的、所需之數量、型別、人數及預定使用時間、地點等相關資…
第8條
受運用單位或人員於動員準備階段配合辦理航空器編用業務績效優良有具體貢獻者,得給予適當獎勵。
第9條
依本辦法編管之航空器、維修廠及操作人員之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事項,依本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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