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 第4條 法規: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4條 雇用人申請自動控制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額,應檢具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證書申請書(如附表五),向航政機關申請核定之。前項自動控制船舶之輪機裝備應經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驗船機構檢驗合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