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法規: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四章 附則 第18條 海運承攬運送業及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分公司於領取海運承攬運送業許可證時,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許可證費:一、申請海運承攬運送業及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分公司許可證:新臺幣三萬六千元。二、申請海運承攬運送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合一許可證:新臺幣六萬九千九百元。三、既有海運承攬運送業及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分公司申請前款合一許可證:新臺幣三萬六千元。四、申請前三款許可證補證、換證: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