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四章 附則

條文:
第18~20條(共 3 條)
海運承攬運送業及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分公司於領取海運承攬運送業許可證時,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許可證費:
一、申請海運承攬運送業及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分公司許可證: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二、申請海運承攬運送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合一許可證:新臺幣六萬九千九百元。
三、既有海運承攬運送業及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分公司申請前款合一許可證: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四、申請前三款許可證補證、換證: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本法及本規則有關海運承攬運送業及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分公司之籌設許可及廢止、許可證之核發、換發及註銷、公司變更登記、營運、管理、證照費收取及處罰等相關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航政機關辦理。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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