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法規: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三章 營運及管理 第12條 船舶運送業兼營海運承攬運送業,其船舶船體保險金額之總額在新臺幣四千五百萬元以上,得免繳保證金。前項保險期間應在一年以上,且營業期間不得中斷投保,於保險單屆期前應即續保後,檢具新保險單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