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139條 法規:海商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七章 海上保險 第139條 船舶部分損害之計算,以其合理修復費用為準。但每次事故應以保險金額為限。部分損害未修復之補償額,以船舶因受損所減少之市價為限。但不得超過所估計之合理修復費用。保險期間內,船舶部分損害未修復前,即遭遇全損者,不得再行請求前項部分損害未修復之補償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