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123條 法規:海商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六章 共同海損 第123條 利害關係人於受分擔額後,復得其船舶或貨物之全部或一部者,應將其所受之分擔額返還於關係人。但得將其所受損害及復得之費用扣除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