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122條 法規:海商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六章 共同海損 第122條 運送人或船長對於未清償分擔額之貨物所有人,得留置其貨物。但提供擔保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