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118條 法規:海商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六章 共同海損 第118條 貨幣、有價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經犧牲者,除已報明船長者外,不認為共同海損犧牲。但經撈救者,仍應分擔共同海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