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墊船管理規則 第53條 法規:氣墊船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四章 乘客艙室 第53條 乘客艙室淨高至少為一百八十二公分,但總噸位未滿五,或事實上確有困難,經航政機關認為在緊急時對乘客逃生無妨者,得酌准減低至一百四十公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