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條乘客艙室應至少具有二個逃生出口,其中之一得設緊急逃生窗口為逃生出口。但該窗口之寬與高不得少於六六公分,並有逃生窗口之顯明標誌。通至逃生出口之逃生通道,不得穿過機艙及燃油櫃附近。其寬度距甲板高六三.五公分以下部分不得少於五一公分;以上部分不得少於六三.五公分。乘客人數超過七十五人者,其上下寬度均不得少於一二二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