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氣墊船輪機製造中檢查,依左列規定:一、主機、傳動裝置、輔助動力裝置、推進器、空氣螺槳及氣昇風槳之製造、試驗方法與程序應經檢查機構認可,並在檢查人員監督下施行試車、試驗或檢查合格。二、製造廠應提送有關工廠證明及紀錄以供查核。